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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自考普通邏輯知識點:判斷-第三節(判斷的種類和作用)
1.判斷的種類
(1)根據判斷中是否包含有“必然”、“可能”等模態詞,將判斷劃分為模態判斷和非模態判斷。(二分法)
(2)根據非模態判斷中是否包含有其他判斷,將非模態判斷劃分為簡單判斷和復合判斷。(二分法)
(3)根據斷定的是對象的性質還是之間的關系,將簡單判斷劃分為性質判斷和關系判斷。(二分法)
(4)根據復合判斷中包含的聯接項的不同,將復合判斷劃分為聯言判斷、選言判斷、假言判斷、負判斷。
2.判斷的作用
(1)判斷是概念的展開。沒有判斷,就不可能揭示和說明概念。
(2)判斷是推理的推理的基本要素。正確地認識和運用各種形式的判斷,是正確地運用各種推理的必要條件。
(3)判斷是人們認識事物的工具。在生活中、司法工作中都離不開判斷,人們對判斷的基本要求是:必須真實、準確地反映客觀事物的本來面貌,能夠解決具體實踐中所提出的矛盾問題,能夠指導人們去進行某一類具體實踐活動等等。
因此,我們必須對各種不同形式的判斷進行分門別類的研究,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各種判斷形式的邏輯性和邏輯意義,弄清各種判斷之間的邏輯聯系,從而使我們能夠正確地運用各種判斷形式構成的相應的推理形式。這些也就是普通邏輯要研究解決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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